星期二, 4月 12, 2011

雞蛋仔�挑法治

葉一知


今天上一堂有關法治的通識課。是這樣的,有個七十二歲的伯伯在大坑賣了三十年雞蛋仔,在近十日內被捉三次,每次罰款八百元,二千元的木頭車被充公。星期天,食環署再施以高效率執法行動,卻遭七十名大坑街坊圍堵。一場撐雞蛋仔伯伯的行動又在網上展開。

我在不同著作和文章中,也表示過支持小販。但老實說,這樣撐阿伯,沒有用的,因為他真的違法,連他自己也說自己冇牌,預了俾人拉。如果我們撐他,他就有了特權不被起訴,在尊重法治的前提下,怎樣也說不過去。而法律,也是食環署等政治部門必會高豎的大旗,甚麼「依法辦事」、「不執法是不尊重法治」等似是而非的道理,會空群而出,也會有很多對法治不甚了解的人支持。他們站在道德高地,在這層面上,怎樣也說不過。

 

我們要搞清楚的,是把辯論層次提升到法治層面。在很多人心目中,「法治」只是rule by law,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一個地方有了法律,大家必須遵守,當權者就用法律去管治人民。但法治精神不止這樣,而是rule of law,由法制去管治一個地方,換言之,就連當權者也要受法律管束,無一例外。在封建帝制時代,也有法律,但為何那時沒有「法治」?因為雖云「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能做到的朝代又有多少?況且沒有三權分立,司法並不獨立,便做不到法治最重要的一點:以法限權。

由rule by law到rule of law,最大的分野是,法治要達到限制政府權力的目的,更甚者要做到「以法達義」,即法治要符合彰顯公義的最高原則。鄰近有一個大國,常常口口聲聲說法治,其實也不過是rule by law,以法管治,司法根本沒有做到限權,所以法例可隨便用來拘捕一些藝術家、維權人士,要維護公義就更加是笑話。

香港在很大程度上是個法治社會,是rule of law,但由於香港的三權分立是個畸胎,限權作用大打折扣,在權力使人腐敗的不二原則下,當權者越來越傾向用法律來達到某些目的,然後抛下一句「我們必須依法辦事」,所以「我們是尊重法治」。依法辦事沒有甚麼不對,但當這條法律用來行違反公義之事,便屬濫用法律,例如充公民主女神像來達到政治打壓目的,便是以法干擾公義。

說到這裏,又有人暴跳如雷:難道有法不依嗎?這可從來沒有說過,問題是,任何一個高度法治的社會,都不是「有法必執」,因為人也根本不可能有法必依。如果你認為有法必執,那麼你想想一生之中自己有沒有犯過法?例如,紅公仔時過馬路,一張紙屑不小心丟到地上卻沒有拾起,把車子泊在不是停泊位的地方,你試過嗎?如果有法必執,每天應該有很多人給票控才對,你也應該去自首吧?

顯然,法治並不要求事事有法必執,一些很輕微的罪行,我們不會期望也不能期望有法必執,法治並不是機械性執法,不然天下早已大亂。

以法治國無情,但法治裏卻有人情,所以法官量刑會考慮很多因素,然後決定是否酌情輕判,所以即使兩個人犯同一種法,也不一定得到相同的量刑,這也是法治精神之一。所謂「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是人情可以蓋過法律,而是法律(正確點應是法治)也會考慮人情的因素。

社會一向有寬容執法之事存在。以前的年初一至年初三,只要不影響別人,不阻塞通道,私家車可以隨處泊,因為新年是中國人最大的節日。這份寬容,不是中國人的英殖政府反而懂得,他們從來不會公開說「容許你四處泊」,但只要不礙事,大家心照不宣,當是尊重文化。回歸後一段日子,始終換了一些人管治,警方便煞有介事通過傳媒告訴大家「不可隨處泊車」,結果還是車子四處泊,然後自打嘴把,惹起把法治當作以法治國的人批評警方不執法——其實只是看警方不順眼的發洩。不過話說回來,當權者給予的寬容不能遭到濫用,但始終有些人不生性,把車子亂泊,阻塞通道,令當權者必須執法,也無可厚非。

從管治角度、從政治來看,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律則無徒,有些事掌權的人必須寬容處理,只要那些事不危害到社會安寧。但這些事不用公開說,是為免令蠢人誤會,我這樣公開說其實也會令蠢人誤會,但當你的政權太蠢,你沒辦法不說出心底話。

魚蛋、腸粉等街頭小食小販,早已絕跡多年,令人懷念。但從前,每逢農曆年,這些小販又會出現,黃金高登外面更熱鬧非常。但近兩年,食環署連年初一二三也開工,把這些小販趕絕。小販誤以為自己還在殖民地的香港,以為至少農曆年會寬鬆一點,可以靠努力賺點錢,但其實香港已步入機械式以法治國。我看在眼裏,初時覺得政府很絕,但回頭又想,黃金高登附近有很多上了舖的小食店,他們付了非常高昂的租金,農曆年也是黃金檔期,他們又容得下小販爭利嗎?說不定,要求拉人的,就是地舖。

食環不對雞蛋仔伯伯寬容,反而,據報道說,他們對賣老翻的更為寬容。想深一層,會不會因為雞蛋仔跟地舖的小食是競爭者,而老翻卻沒有老翻地舖與之競爭?還是賣老翻的有勢力,阿伯就特別容易欺負?如果對老翻寬容,對阿伯卻十日拉三次,法治又是否彰顯公義?

有人說,拉雞蛋仔伯伯是助長地產霸權,也是的,但這也可能是市場主導。當租金狂升,租戶經營如此困難,就絕不容許小販存在爭利。地產霸權的維護可說是自動波的。

所以,我最討厭政府高官開口埋口叫香港人發揮「獅子山下精神」,努力創造奇蹟。他們刻意強調成功的精神,以之掩蓋成功的環境條件——從前香港人貧苦,可以靠一雙手創造未來,是因為很多事殖民地政府是隻眼開隻眼閉,他們不會趕絕小販,只會將之控制在某一個範圍內,奉行的原則是everything under control,而不是某些蠢政府的control everything;對一個七十多歲還自力更生的老人,他們更不會如此嚴苛,因為法治最終還是以人為本,以義為先,十日拉他三次,用法例欺凌這樣一個阿伯,是不仁不義。

時代不同,我們今天很多事都不能做,租金貴,我們不能當小販,因為當小販犯法,而小販是商舖業主的眼中釘。淨說獅子山下精神,是一種時空的概念偷換,無論你腦袋多靈活,如果你不拿出第一筆高昂的成本(主要是一個月上期兩三個月按金的高昂舖租),你連小生意也做不成,連基本生活也無法照顧。

我們不可能單單要求官方對雞蛋仔伯伯不執法,所以要撐雞蛋仔伯伯,便要針對政策。社會是否可以容許小販存在呢?我們是否可以彈性處理甚至重發小販牌呢?一個七十二歲的伯伯,你不讓他靠技能去賺取微薄的收入,你希望他做甚麼?你要怎樣幫他呢?寧願讓他去拿綜緩,給那些一聽到綜援就說是蝗蟲的人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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