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5月 09, 2008

進口危險藥物由衛生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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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的 危 險 藥 物 為 興 奮 劑、 催 眠 劑、 安 神 劑 及 鎮 靜 劑, 鴉 片、 嗎 啡、 海 洛 英、 大 麻、 可 卡 因 及 安 非 他 明 均 屬 此 列。 各 項 危 險 藥 物 載 列 於 《危 險 藥 物 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 134 章)第 一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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