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的權利和責任
葉一知
五一六公投後,不少人談論投票是公民權利還是公民責任。無可否認五一六是一個比較特別的選舉(是因沒公投法而出現的變相公投),投不投票激起紛爭自可理解。但當政府不斷宣傳「投票是公民責任」,中小學教科書都告訴我們下一代「盡公民義務,我們要投票」,民意調查指有大部分投票選民是履行「公民責任」時,卻有不少人亮出「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寫明投票是權利,而不是義務」這種說法,並堅信不疑時,我便覺得有需要釐清一下這種說法,以正視聽,免下一代都以為人只有投票權利,而從來沒有投票責任。
上述提及的公約,第廿五條(Article 25)是這樣寫的:
一.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子)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寅)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以下為英文版:
Every citizen shall have the right and the opportunity, without any of the distinctions mentioned in article 2 and without unreasonable restrictions:
(a) To take part in the conduct of public affairs, directly or through freely chosen representatives;
(b) To vote and to be elected at genuine periodic elections which shall be by 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 and shall be held by secret ballot, guaranteeing the free expression of the will of the electors;
(c) To have access, on general terms of equality, to public service in his country.
公約寫得很清楚,投票是權利,但我們必須留意甚麼是「公約」。國際公約其實是一種法律性指引,奉行自由、人權、民主的國家須遵守公約所列,違反便會遭聯合國寫進人權報告並加以譴責。換言之,公約等於法律條文,違反了等於違反法律,如果任何人參與政治選舉或投票時,因不同的原因被阻,這個被阻的人可以控告阻撓的人。例如是次補選,第一次讓囚犯可以投票,而之前不讓囚犯投票,正正違反了公約的精神。可以看到,公約所列,乃保障人最基本的權利,違反了要負擔後果,此才是「投票是權利」的基礎。
權利不一定保證義務,這也是顯然的,如果「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暗示了「我們有義務發表意見」,顯然也沒有道理,更會令牆頭草或不想表態的人表態。然則,為甚麼各國政府都強調投票是公民責任呢?因為這個責任並不是衍生於投票的權利,而是對國家、社會、一個地區盡義務。
一個非獨裁統治的國家,意味公民和政府(特別是民主政治)的關係是一份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政府同意妥善管治,而公民給予政府合法管治的認受。在授權政府時,公民便應負投票的責任。這份社會契約更須定期更新,即政府需從選票中取得新的公民認受,才稱得上授權管治,如果公民都不投票,政府的管治便缺乏認受。
如果不將投票當成公民(對社會、對國家)的責任來鼓勵投票,那麼勝出的政府內閣根本沒有認受,那便會引伸很多問題。想一個簡單的例子便明其理,如果一班學生投票決定去和合石還是大尾篤旅行,正式投票表決時,學生走的走散的散,都不回來投票(假設老師不會施加任何懲罰),到議決後,大部分沒有投票的學生回來發現和合石當選,便吵起來。這就是不盡投票責任的後果,因為大家不投票,我們並不知道你到底是同意、反對還是揸不定主意要棄權。到結果出來後,才事後爭吵,又有何益?如果學生都踴躍投票,結果棄權的人太多,或正反相方相約,那麼可以再次討論(有關此論,我一直想推介大家看日本電影《小豬的教室》,可惜一直沒寫,看完你會明白甚麼是民主的fair play,學會了便不會再變成一個追求民主的噪狂漢,通識老師更應將此片列為教材)。
如果我們有權利,卻沒有「投票是履行公民(對社會、國家)的義務」這種意識,人人不投票,所選出的議員或將來的特首,便沒有明確的授權,我們便沒得好怨。
我不想糾纏於五一六不投票的選民是對是錯,這對追求民主普選於事無補,大家可以有一百個理由不投票,但「投票只是權利而非義務」這個理由,語意不清,混淆視聽,無視各國和歷年民主選舉的現實,是我最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