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大龍鳳的衝擊
葉一知
住好啲一件T恤,引發社會一番討論。
T恤上的「拾肆K」三個字是否代表黑社會,根本不用拗,文字遊戲誰不會玩。
法理上,警方當然可以封舖拉人,因為《社團條例》的涵蓋範圍非常廣泛:
任何人已加入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均屬犯法;保管、控制或被發現藏有關於三合會社團或其分支機構的任何物品,不論該社團是否在香港成立,管有人已觸犯本港法例。
「關於」這個詞,幾乎甚麼都包了,警方當然有理據拉人。
問題是,這場封舖拉人的大龍鳳,有冇必要?所引起的後遺症,會否比一件低俗T恤來得大?
在一個反智而習慣批鬥的社會,正如大部分評論此事的文章,本人也要加一句:本人一向疾惡如仇,堅決否定黑社會,就連當年鄧小平說的「黑社會也有愛國的」,我也非常反感。對於這件T恤的設計,不敢苟同。
但絕大部分人都認同,這件「拾肆K」T恤只是一種玩意。當然,我們可斥之為低俗出位,事實上這款T恤根本不受歡迎(晚上穿這件T恤到旺角走一圈,更可能沒命回來)。差劣的設計沒有客路,已得到應有懲罰(相反,差劣的設計有客路,我們便要反思這個社會的品味)。
當然,有些玩笑在某個時代某個國度,會觸怒很多人,開不得。最佳例子是納粹徽號和希特拉像,以之作為設計,一向觸犯西方禁忌。多年前香港有餐廳試過以納粹作裝飾設計,惹來很多外國人特別是猶太人的反感,紛紛抗議,餐廳最後拆掉相關的裝飾(題外話,同樣搞到死得人多的老毛,其產品則一向有不少支持者,向來無人敢反對)。
問題是,香港大部分人對這件T恤並沒有這種強烈的反響。沒錯,這件T恤的設計不值鼓勵,更是「可能」觸犯法例,「可能」衝擊社會,拘捕,必定合理合法,但是否合情呢?
有法,不一定要死板地執行,可以容許一定的彈性,因為用法的是人。這是「法律不外乎人情」的道理。這不等於破壞法治。早前有報道指,今年警方發出的違例泊車告票比過去幾年大幅上升,原因不是多了人犯法,而是在SARS後幾年的經濟環境太差,警方暗地裏採取較寬鬆的態度去執法。如果不需顧及情理便可執法,法律人員大可由機器來做,一如那些搜尋器過濾軟件,連「64人集天安門看升旗」這種文字也會刪掉。
給住好啲的人情,並不是縱容這件T恤賣下去。首先,如果市民覺得這件T恤非常反感,衝擊社會,大可批評售賣的公司,像猶太人對納稅設計般施壓,逼令收回。另一方面,警方既然知道住好啲不是社團,除了高調封舖拉人外,警方便沒有第二條路嗎?可不可以直接跟住好啲接洽,指產品犯法,要求店舖盡快收回?無論市民還是警方施壓,公司機於商業考慮,也沒有理由跟警方或市場對著幹。如果真的不收起,封舖拉人也無話可說。
偏偏警方選擇在沒有任何準備下突擊搜查,令人側目。誠然,警方有權搜捕,可以做大龍鳳給傳媒看,也可以做給黑社會看,但這個行動背後,會進一步破壞一個liberal的社會環境。自由也有底線,沒錯,但一個文明的進步,永遠都是因為有人敢於踩線。雖然住好啲的踩線不值一哂,但這場大龍鳳,會削弱其他人敢於踩線求進的勇氣,最後形成審查的毒質,散播到整個社會。
或者,很多人仍然對這種寬容不以為然,卻不反對抄牌的寬鬆,因為後者得益的是我們,前者得益的好像只有住好啲。但這是錯覺,對一件開玩笑的T恤不寬容,即對整個社會不寬容,種下仇恨的因子,最後這個社會要賠上的價值,比抄少幾張牌更高。
法例是否需要修改來遷就創作自由?不用,因為如果我們的執法機關不是搜尋器過濾軟件,我們的執法機關有公信力,他們自然懂得分辨甚麼是黑社會物品,應採取甚麼策略執法,一如正常人知道同一個性器官,究竟是藝術、學術還是色情。
題外話,住好啲早前推出過「Delay No More」這種粗口諧音的產品,不少評論者乘時批評。我們當然可以批評這種設計好不好,可以斥之為低俗無聊,但甚麼都扯上「社會責任」、「教壞細路」,最終這個社會和裏面的細路一樣會壞,因為「責任」和「教」全都推到這個社會身上。這個社會漸漸走向一種極端:希望空氣的細菌病毒完全消滅,我們從此不再需要抗體或疫苗。這,可能嗎?
(奇怪的是,我常常看見旺角的店舖售賣印有「fxxk」、「sucks」、「ass」等字眼的T恤,卻從來沒有道德人士去投訴,早說甚麼都改用英文做(delay no more雖是英文,但食的是粵音),就會相安無事。)
由Halloween應否慶祝,到「拾肆K」封舖拉人,到G.O.D.這個名字,都要大吵大鬧地討論,香港已慢慢演變成一個「待人嚴,律己寬」的社會。